关于印发《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2013-12-17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襄职院研〔〔2013〕19号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3 年 12月 11 日印发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与奖励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学研究、教学研究(以下简称教科研)和社会服务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是高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工作。为了调动学校广大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推动我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再上新台阶,提高学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教科研及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获得研究和创新能力,提高教学水平;引导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及社会服务,在服务社会中获得研究和创新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教科研项目、争取纵横向教科研经费、社会学术组织认定成果(论文、教材著作、专利)学术讲座、成果获奖、“四技”服务、社会培训、技能竞赛获奖、学生高质量就业和教科研团队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和统计,以得分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评聘以及进行工作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学校在职职工中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的人员。鼓励其他在职人员积极从事相应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取得的成果、成效,享受相应的奖励。本办法按照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实际受聘岗位进行考核,分集体考核和个人考核。

第二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

第六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是指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年度内应完成本岗位规定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的额定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度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分)见表1。

表1: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定额

受聘职称

受聘

岗位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教师岗位

专业教师

教科研

社会

服务

教科研

社会

服务

教科研

社会

服务

教科研

社会

服务

50

50

35

35

20

20

10

10

非专业教师

100

70

40

20

专职辅导员

50

35

20

10

其他专技岗位

教师系列职称的兼课教师

80

56

32

16

其他

70

50

30

15

两类岗位

50

35

20

10

集体定额

专业(群)中所有专任教师定额工作量之和

说明:

1.上述表中关于教师岗位是指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的额定工作量,其他类型教师工作量按照我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襄职院人〔2013〕22号)执行。

2.专业教师岗位:指受聘各专业专任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任教师。

3.非专业教师岗位:指受聘非专业专任教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公共课部、思政部、公共外语、公共计算机专任教师以及临床课教师(附属医院有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职辅导员采用统一标准。

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高校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实验、医疗卫生、经济、会计、图书、档案、工程等岗位。附属医院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教科研额定工作量按两类岗位人员确定。

6.兼课教师:指在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含两类岗位)上工作的具有高校教师序列职称并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

7.两类岗位:指受聘在院领导以及教务、产学研、评建办、质量办、学工处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岗位(含教学单位正科级及以上职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且享受专业技术待遇的人员。

(二)专业专任教师在完成本人额定的社会服务工作量基础上,超额部分可以置换未完成的教科研工作量,但教科研工作量不能置换社会服务工作量。

(三)公共课教师超额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可置换本人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的不足部分,但最多置换不超过本人教科研及社会服务额定工作量的1/2,置换办法按相应比例核算。

(四)离法定退休年限不满三年的,可按同级减少1/4工作量。

第三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范围

第七条 教科研工作量化范围包括:

(一)科研主管部门结题鉴定成果:指学校及上级教科研管理部门立项支持的纵向和横向科学研究项目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经教科研管理部门结题(验收)鉴定的成果。

(二)社会学术组织认定成果:指被国内外学术组织认可并公开刊发(或发证)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和科技成果,包括:

1.学术论文,指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并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作品)。

2.著作教材,指在国家合法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工具书、教材等,以及学校立项发文确定使用的校本教材。

3.专利,指本校在职教职工的发明创造,经国家审批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三)成果获奖:指获得院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市(厅)级及以上优秀科研成果奖和省级以上艺术作品奖。包括: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研究成果奖、优秀论文奖、优秀著作(教材)奖、艺术作品奖等。

第八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化的范围包括:“四技”服务、社会培训、社会实践(含教师学习性实践、行业调研、政府指令性社会服务)、技能竞赛获奖、学生高质量就业、教学建设项目、科研机构(团队)建设等七大类。学校及以上管理部门立项支持的科学研究项目(含纵向、横向项目)、精品课程(含精品资源共享课)和专业教学资源库也可纳入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范围。

(一)“四技”服务。本办法所指“四技”服务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种形式。

1.技术开发:指受企事业单位或有项目委托资格的项目负责人委托,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教学实训设备的研制。

2.技术转让: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所有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非专利技术转让等类型。

3.技术咨询:主要包括被企事业单位采纳应用,并获得绩效的政策咨询、管理决策咨询、工程咨询、专业咨询、信息咨询等。

4.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大中型设备安装调试服务、维修服务、检测服务、技术文献服务、新技术推广培训,以及面向社会、行业企业所做的关于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的学术报告等。

(二)社会培训。指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的定向、专项培训或学校安排的面向社会公众个人开展的单项培训,以有收益的培训为主。

(三)社会实践。是教师按照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到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等)完成一定专业工作任务的过程,分行业企业调研、学习性社会实践。

1.行业企业调研:是指根据人才培养需要或受县级及以上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的邀约,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关于专业人才需求数量、规格和毕业生信息、区域产业技术发展等方面的社会调研活动,所撰写的调研报告被学校、县级政府、地(市)级及以上政府的部门、行业组织采纳。

2.学习性社会实践:是指教师受学校统一安排到指定的企事业单位定岗定责完成一定专业工作学习任务,包括企业顶岗实践、挂职服务、驻点带教等教师本人从事的服务企业实践活动。

学习性社会实践具体组织和认定办法按我校《关于深入推进教师密切联系服务企业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襄职院研〔2013〕4号)执行。

(四)技能竞赛获奖。是指教师本人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并且获奖的创作与设计成果(成绩)。包括各种技能竞赛成绩和艺术类获奖作品(成绩)。

1.技能竞赛成绩:是指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等政府主管部门或一级学会组织的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奖项的优异成绩。

2.艺术类获奖作品(成绩):是指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艺术作品展(赛)中的获奖作品,以及艺术类比赛(表演)中获得奖项的优异成绩。

(五)学生高质量就业。通过就业服务和“四位一体”学生工作团队的努力,实现学生高质量就业。高质量就业标准按我校《教学单位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襄职院政发〔2012〕7号)执行。

(六)教学建设项目。指通过调研申报,成功获得学校及以上管理部门立项的教育教学建设项目。包括: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共享型教学资源库、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教学团队、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实习实训基地、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技术(工程)应用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基地、继续教育示范基地等。

(七)科研机构(团队)建设。组建研究机构、工作室接受学校目标考核,规范开展团队研究活动,形成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团队化运行模式,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第四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计分办法

第九条 科研主管部门结题鉴定的教科研项目成果工作量计分办法。

结题鉴定项目成果工作量以项目结题报告、鉴定成果为依据,一次性记入当年的工作量分值(见表2)。

表2: 项目结题鉴定计分标准(分/项)

项目类别

项 目 等 级

结题分值(分)

备注

纵 向

国家级项目

1000

1.鉴定项目上浮20%

2.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通过验收后按照教科研项目对应级别计分。

3.本市重点企业、支柱产业技术应用性项目取上限

省(部)级项目

600

厅(市)级项目

300-400

横 向

各类横向项目

200-300

院 级

院级项目

150

第十条 各类社会学术组织认定的科研成果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计分办法。学术论文类工作量根据刊物级别计分,如被转载或索引,可加分(见表3、表4)。

表3: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计分标准(分/篇)

序号

期刊类别

标准

分值

备 注

1

国际权威期刊

600

(1)Nature (自然)(英)

(2)Science (科学)(美)

2

国内权威期刊

300

以省人事厅提供的《国内学术期刊名录》最新版为准;人民日报和光明日报理论版文章按此类计分。

3

中文核心期刊

100

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为准;省部级报刊理论版文章按此类计分。

4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

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

50

以《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要览》、《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要览》最新版为准,期刊有交叉的以最高级别为准。

5

普通本科院校学报

30

市、厅级报刊理论版按20分计。所有期刊均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的合法期刊为依据,没有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的期刊不认定、不计分。学报特邀稿件按照核心期刊计分。

本院学报

25

6

国内一般期刊

20

7

增刊、专辑、特刊,

公开出版的论文集

10

表4: 论文被转载、收入目录索引的加分标准(分/次)

序号

期 刊 类 别

分 值

备 注

1

SCI(科学引文索引); SSC 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500

收录

2

EI(工程索引)(期刊收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C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300

收录

3

MR(数学评论)、PA(物理学文摘)、CA(化学文摘)、BA(生物学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100

全文摘录

4

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中国学术期刊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

60

人大复印资料为全文转载,其他为论点摘录

5

人大复印资料、专业性检索刊物、中文核心期刊

20

论点摘录

说明:

(1)报纸必须是理论版,且≥1500字,自然科学类论文≥2000字、社会科学类论文≥2500字、编译类文章≥3500字为一个标准篇,凡字数少于标准篇的按相应分值的80%计算。

(2)连载论文按一篇计算; 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分值计,隔年度的补足差值。

(3)美术创作(设计)作品一个版面(A4)及以上,视同发表一篇同级别的学术论文,按期刊级别计分。

(4)在国家级美术馆举办一次个人画展计300分;参加全国美术作品展或在省、市级美术馆举办一次个人画展计200分。

(5)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收录,按最高分数计,不重复计分。

(6)多人合作完成的论文,工作量计算按排名次序计分,比例为:“二人8:2;三人7:2:1”,超过三人从第四人起不计算工作量。

(二)学术著作、教材类计分办法。按著作类别、教材级别计分(见表5、表6)。

表5:著作类计分标准

序号

类 别

标准分值

备 注

1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部)

600

1.字数20万字以上每增加1万字,加10分;

2.学术著作再版(包括修订版)按1/4计算,重印不计分。

2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部)

500

3

编著、译著、工具书(部)

300

4

电子音像出版物(光盘)(套)

100

5

画册、乐谱、总谱(管弦乐)、线谱、文学作品集等(册)

70

表6:教材类计分标准(分/部)

序号

类 别

标准分值

备注

1

国家规划教材

300

1.字数少于20万字的按标准分值的80%计算;2.修订版教材(非同一书号)按原标准的50%计分;3.重印教材不计分。

2

省部规划教材

200

3

公开出版的专科及以上教材

100

4

公开出版的专业实训(实验)教材、(含电子出版物)

70

5

学校发文使用的校本教材

70

说明:

(1)国家规划教材是指以国家名义或中央各部委名义下达的规划教材,省规划教材是指以国家一级学会或省厅名义下达的规划教材,校本教材是学校内部使用尚未正式出版的教材,以上教材是指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立项的教材。

(2)著作类原则上为学校资助或规定范围内公开出版的专著(合著)、编著、译著等。

(3)多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著作,第四作者以下人员(不含第四作者)不列入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前四位作者没有明确具体承担任务的,其工作量计算按排名次序的计分比例为:二人6:4;三人5:3:2;四人4:3:2:1。

(4)教材标有主编、副主编、参编的,其计分方式如下:先按系数计算主编和副主编应得分值,即主编0.3、副主编0.1,其余再按每人实际编写字数(万字)计算工作量。计算方法为:作者应得分值=个人编写字数/总字数×0.6×标准分值。没有标明每人具体承担章节等任务量的,在保证主编(0.3)和副主编(0.1)分配的基础上,再按作者人数平均分配(0.6)。

(三)授权专利类工作量计分办法(见表7)

表7:授权专利计分标准(分/项)

专利类别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标准分值

500

300

100

各类专利暂不区分职务和非职务,一律计专利的教科研分。

第十一条 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一)教科研成果获奖(见表8)

表8:教科研成果获奖计分标准

奖 励 类 别

奖励分值(分/项)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国家科学技术奖、全国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

15000

10000

7000

6000

省部级

2.省(部)科学技术奖、省(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北省教学成果奖

5000

3000

2000

1500

市厅级

3.襄阳市科学技术奖

1000

800

600

400

4.襄阳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湖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700

500

300

200

校级

5.学校科研奖、教学成果奖

350

250

150

100

说明:获奖成果必须以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以本院职工为成果主持人(负责人),一般只奖励排名第一到第五的成果获得者(工作量分配比例按多人合作研究项目分割系数)。

(二)论文获奖(见表9)

表9:论文获奖计分标准

级 别

奖励分值(分/篇)

备注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国家一级学术组织

100

60

40

二级学术组织论文奖不计分。

2.省一级学术组织

40

20

10

说明:论文获奖只计第一作者分,如同一篇论文获得其他奖项,以最高级别为准,不重复计奖。

(三)著作(含教材)获奖(见表10)

表10:著作获奖计分标准

奖 励 类 别

奖励分值(分/部)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国家级优秀著作奖(含国家精品教材)

200

100

60

2、省(部)级优秀著作奖

100

60

40

3、市(厅)级优秀著作奖

60

40

20

说明:多人合作的著作一般只奖励排名前五名作者(工作量分配比例按多人合作研究项目分割系数),如同一著作获得其他奖项,以最高标准为准,不重复计奖。

(四)美术作品获奖(见表11)

表11:美术类作品获奖计分标准

奖 励 类 别

计分标准(分/副)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文化部举办全国美术作品展

5000

4000

3000

2.中国美协举办全国美术作品综合展

4000

3000

2000

3.省文化厅举办全省美术作品展

2000

1000

500

4.省美协举办全省美术作品综合展

1000

600

300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工作量计分办法。项目立项的工作量,以立项文件或合同为依据。

(一)教科研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厅市级、校级四个级别分别计分(见表12)。

表12:项目立项的工作量计分标准(分/项)

项 目 等 级

标准分值

备注

1.国家级项目

150—200

一般项目取下限,重点项目取上限

2.省(部)级项目

100—130

3.厅(市)级项目

30-50

4.校级项目

10—20

说明:(1)规划(校本)教材、校企合作项目以及其它教改项目(非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等被国家、省、市(厅)、学校立项的,按同级教科研项目计立项工作量分。

(2)与校外合作的纵向科研项目中:我校为课题主持人的,其工作量按同级别的100%计算;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的40-60%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应用技术类项目取上限);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相应标准的20%计算科研工作量分值,以下名次不计工作量。

(二)教学建设项目:按国家级、省部级、校级三个级别分别计分(见表13)

表13:教学建设项目立项的工作量计分标准(分/项)

项目类别

项 目 级 别

标准分值

备注

教学

建设项目

1.国家部委项目

150

教育部、科技部等

2.省厅(局、委)项目

100

含行职委

3.校级项目

30

学校立项

说明:教学建设项目以教育、科技等相关政府部门文件为准,原则上只记团队前五名主要成员。

第十三条 完成科技与学术交流活动计分标准(见表14)。

表14:学术报告工作量分值

类别

学术报告等级

分 值

备 注

学术报告

1.在国家重要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100

1.应邀做各级学术报告需经部门和学校批准或备案;2.提供开展学术报告的有效材料。

2.在省重要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50

3.在市级重要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30

4.在学校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

20

5.面向院部作学术报告

10

第十四条“四技”服务工作量计分标准。

(一)有经济收益的“四技”服务项目。其工作量根据实际进入学校财务的资金情况,按以下标准分别计分。资金分年度进入学校财务,则按当年实际进入经费(收入)额计算(见表15)。

表15: “四技”服务项目工作量计分标准

项 目 类 别

项目经费(收入)折算分值

备 注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金额(万元)×20分

由项目主持人分配,技术服务收入不含各类培训收入

技术转让

金额(万元)×30分

说明:

(1)技术开发与服务取得成果的,同时计教科研工作量;

(2)为鼓励技术服务工作的广泛开展,在完成各项规定工作量的前提下,属个人行为完成的技术服务收益,到学校财务帐后计社会服务工作量及奖励。

(二)争取的教科研项目经费。教科研争取项目经费工作量计分以进入学校财务的经费额为准,经费分年度进入学校财务,则按当年实际进入经费额计算(见表16)。

表16:争取项目经费工作量计分标准

项 目 类 别

项目经费折算分值

备 注

自然科学

金额(万元)×20分

项目经费工作量由项目主持人得分

社会科学(含教研类)

金额(万元)×30分

(三)被采纳的社会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社会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被学校、县级及以上政府(含同级党委)、市级及以上政府组成部门采纳,其工作量按以下标准计分(见表17)。

表17:社会研究报告、咨询报告工作量计分标准

项目级别

计分标准

备 注

1.国家级

500

中共中央、国务院

2.省(部)级

300

省级党委政府、中央各部委(含行业组织)

3.市(厅)级

200

市级党委政府、省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和行业组织

4.县(区)级

100

县级党委政府、市级党委政府组成部门和行业组织

5.学校

50

向有关部门提交的重大、综合性的报告等

说明:

(1)被采纳的社会研究(咨询)报告(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的认定,除提供必需的研究(咨询)报告、采纳证明(文件)外,必要时需要经过学校组织的相关方面专家评审;

(2)学校重大、综合性的报告是指学校全局性的重大文件、重要规划、综合性申报(评估)材料、综合性创建材料等。

第十五条 社会培训工作量计分标准。

社会培训按实际到帐金额计分,即:社会培训工作量分值=到账金额*15分/万元,由承担人员按贡献大小分配(只组织不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的分配额度不超过30%,其它按承担培训教学工作量分配)。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工作量的考核计分按我校《关于深入推进教师密切联系服务企业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襄职院研〔2013〕4号)执行。

第十七条技能竞赛获奖工作量计分标准(见表18)。

表18:技能竞赛获奖工作量计分标准(分/件)

比赛类别

获奖等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技能比赛

教师本人参赛获奖

200

150

100

指导学生获奖

100

75

50

省级技能比赛

教师本人参赛获奖

100

60

40

指导学生获奖

50

30

说明:

(1)国家级技能比赛是指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和艺术类竞赛(展演);

(2)省级技能比赛是指省教育厅等省厅(部、委)组织(含教育部高职高专教指委)的职业技能大赛和艺术类比赛(展演);

(3)除国家、省一级协会外,其他各类学会、协会组织的比赛不计分。团队指导其个人所得分值按照多人合作成果系数分配。

第十八条 实现学生高质量就业工作量计分标准。

按高质量就业人数计分,一个A类就业计5分。所获分值由辅导员主持分配。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团队)建设工作量计分标准。

按研究机构、工作室两个类别计分,考核合格的研究机构最高计200分、工作室最高计100分。具体考核及分值分配按我校《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襄职院研〔2012〕12号)执行。

第二十条团队联合承担项目工作量计分办法。

对于由团队联合承担的工作量的计分办法,按团队之前约定分配,也可以之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团队全体成员签署意见后,报产学研工作处予以登记;没有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的,各成员计分按下列分配办法执行(见表19)。

表19: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名分割系数

,

成员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2

0.65

0.35

――

――

――

――

3

0.60

0.25

0.15

――

――

――

4

0.60

0.25

0.10

0.05

――

――

5

0.55

0.25

0.10

0.05

0.05

――

6

0.55

0.20

0.10

0.05

0.05

0.05

――

――

7

0.50

0.20

0.10

0.05

0.05

0.05

0.05

――

8

0.45

0.20

0.10

0.05

0.05

0.05

0.05

0.05

第二十一条教科研(含社会服务)成果署名。

凡是本院教职工公开出版或发表(获奖)的教科研成果,需要认定并量化计分、计奖的,必须在适当的位置署名“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否则不认定。

第二十二条标志性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范围。

1.已取得职务发明专利证书的国际发明专利、国家发明专利。

2.已经结题鉴定的厅级及以上教研项目、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学校招标的重点教科研项目(成果)。

3.获得学校、市(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教科研成果。包括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4.在省部级及以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含国家规划教材)。

5.获得省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国家一级学术组织奖励的优秀学术著作及教材。

6.获得省级铜奖及以上奖励的艺术创作成果。

7.在国际权威期刊、国内权威期刊和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8.被以下期刊转载、收入目录索引的学术论文(表20)

表20:收录期刊一览表

序号

期 刊 类 别

备 注

1

SCI(科学引文索引);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

2

EI(工程索引)(期刊收录);ISTP(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CSCI(中国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核心库);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

3

MR(数学评论)、PA(物理学文摘)、CA(化学文摘)、BA(生物学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科学院科学技术文摘、中国学术期刊文摘、高校文科学报文摘

全文摘录

9.获得省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以及国家一级学术组织奖励的优秀学术论文。

10.被市(厅)级及以上党委政府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

11.学校认定的“四技”服务收入项目成果(成果要经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五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考核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实行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年度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期限从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每年7月5日前,申报审定上学年的教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工作量。

阶段性考核是因职称(职务)晋升、聘用等需要,对个人若干年度取得的教科研及社会服务业绩进行的量化考核,它以年度考核为基础。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实行归口管理,教科研、“四技”服务、社会实践由产学研工作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共同会审;社会培训由成人教育处负责审核,产学研工作处统一汇总。

考核对象为个人或集体。学校鼓励以专业(群)研究室为单位进行考核评价。集体考核需要在考核年度开始时申报。

个人因在研或服务项目需在一年以上完成而未完成当年额定工作量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延期考核申请,可暂不做年度考核,允许在本聘期内补充完成,待聘期结束再做聘期考核。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流程。

申报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的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登录。个人分类填写教科研成果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并录入管理系统,同时将教科研成果原件、复印件和社会服务工作量有效证明材料交所在部门审核汇总。

(二)部门审核汇总。各院(部)、附属单位、处(室)审核后,登记、计分并填写汇总表(录入系统),并将汇总表与成果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一起交产学研工作处。

(三)产学研复核公示。产学研工作处对申报的材料和计分组织相关部门核实汇总后予以公示。

(四)校领导审定。公示结束后,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按集体或个人额定工作量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

申报的成果材料要实事求是,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一经核实,由学校批准后撤销其教科研与社会服务分值和奖励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结果分为合格评价和量化分值两类。

年度考核结果以合格性评价为主,合格性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完成本人或本集体额定工作量标准的为合格,未达到额定工作量标准的为不合格,申请延期考核的定为未考核。

考核合格的集体,所有成员年度考核均可认定为合格。考核集体未能完成所有成员的额定工作量之和,按该集体未完成工作量比例的2倍确定不合格人员比例,具体不合格人员名单由集体负责人按业绩确定(不足1人按1人确定)。以集体方式参与考核的,该集体负责人须依据贡献给出每个人科研及社会服务具体分值。

第二十六条 阶段性考核结果以量化分值为主,量化分值由基本分、超工作量分和标志性成果分三部分构成,三部分构成比例为6:2:2,满分为100分,即:三部分最高分值为60分、20分、20分。

基本分和超工作量分以考核时前三年年度考核为计分依据,标志性成果分以考核时段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为计分依据。

第二十七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量化分值计算方法

1.基本分计分办法(满分60分)

凡达到本人相应职称额定工作量的均按60分计算,低于额定工作量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比例计算得分。计算公式:

基本分=60×量化实际分值÷本人额定工作量

2.超工作量分计分办法(满分为20分)

超过本人相应职称额定工作量的分值计为超工作量分。计算公式:

超工作量分=超额定量实际分值÷个人所聘等级全额额定工作量分值×权重(20)

3.标志性成果计分办法(满分为20分)

标志性成果按照前款规定的该项目实际量化分值的2%、7%、20%分别给正高、副高、中级(上述含申报级别)专业技术人员计算加分,计满不再计算。计算公式:

标志性成果加分= 标志性成果量化计分×权重(2%、7%、20%)

以上三项得分相加即为本人教科研及社会服务量化分数。

第二十八条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量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个人年度量化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校内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当年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含未考核人员),在年度考核评比中不能评优,当年不能评聘高一级技术职务(称)。

第六章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奖励

第二十九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奖励包括标志性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奖、教科研和社会服务十佳个人奖、研究机构(团队)超任务奖等。

第三十条标志性教科研和社会服务成果奖,是指对教职工取得的优秀成果(含获奖成果)的奖励。主要包括:应用类成果奖、学术著作奖、学术论文奖、“四技”服务成效奖、获奖成果奖。

标志性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奖励范围按照第二十二条执行。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1.所有获奖人员均需先扣除本人额定工作量,再计算奖励数额。

2.同一个成果如获得多项奖励,按最高奖励计,不重复奖。

3.学校已经以其他形式奖励的教科研与社会服务成果,不再奖励。

4.学校已经资助的教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不再奖励,如成果获奖,按获奖成果给予奖励。

5.获奖教科研成果必须以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或以本院职工为成果主持人,与外单位合作(襄阳职业技术学院为合作单位)共同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按同级标准的50-80%执行(排2-5名)。

6.获奖论文只奖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的省级及以上学术组织、教育、科技等政府部门学术交流会议、年会、成果评比中获奖的论文。

7.学术著作(含国家规划教材)只奖励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并公开出版的专著、主编教材;论文只奖励第一作者。

标志性教科研及社会服务成果奖励标准,暂按10元/分标准执行,根据学校经济状况和预算情况具体确定每年实际标准。

第三十一条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奖励,是对年度教科研与社会服务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给予的奖励,学校除授予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十佳”荣誉称号外,另给予物质奖励。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是:

1.个人超工作量分值达到同职级额定工作量2倍以上;

2.个人工作量总分值一般应在全校20名之内;

3.有作为第一完成人的标志性成果或者有获得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的教科研成果。

一般情况下,获得市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优先考虑。

教科研及社会服务工作先进个人每年奖励10名,教科研与社会服务各5名,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4名。奖励标准为:一等奖6000元/人,二等奖4000元/人,三等奖2000元/人。

第三十二条 研究机构(团队)超任务奖是对超额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的研究机构或团队给予的奖励。学校除授予 “先进研究机构(团队)”荣誉称号外(获奖单位一般不超过机构数的1/3),另按照超额完成任务的比例给予物质奖励。

研究机构(团队)超任务奖的基本条件是:

1.研究机构(团队)年度考核合格,并超额完成学校下达的教科研任务;

2.研究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完成的标志性成果量化累计分值达到相应职级额定工作量之和2倍以上。

研究机构(团队)的物质奖励不设名额,达到上述2项基本条件的,按照机构(团队)核心成员完成的标志性成果超工作量比例奖励,2倍以上,每超过1分再给予10元奖励,每个研究机构(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产学研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争议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 日起执行,襄职院研〔2010〕16号文件同时废止。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印发